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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信用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谈如何重建信用

时间:2022-10-12 20:36:13 | 浏览:4071

作者 李迎丰 那片枫林 本文为作者在2003年“博鳌·中国信誉论坛”上的主旨演讲。原载2004年6月21日《人民日报》、2004年8月5日《经济日报》、2004年第8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摘要: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经济信用及信用环境方

作者 李迎丰 那片枫林

本文为作者在2003年“博鳌·中国信誉论坛”上的主旨演讲。原载2004年6月21日《人民日报》、2004年8月5日《经济日报》、2004年第8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摘要: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经济信用及信用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给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的危害来论述如何重建信用。重点研究在实施“重建信用”各项具体方式、措施时应首先考虑的出发点和应达到的目的。基本结论是:产权是信用的基础,法律制度是信用的保障,道德是信用的支撑点。而产权制度的设计确立,法律制度的制定又离不开我们对“公民”整体品质及道德水准的判断,即重建信用的道德水准要切合“人本”的实际。一切关于如何克服我国信用方面的问题或者说重建信用的相关措施、办法都要基于这三方面考虑——把产权、法律、道德三方面作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我国信用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我国毕竟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始时期,竞争秩序的混乱,不少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严重缺失,是人们感受最深、最为痛切的现象之一。目前在经济信用及信用环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给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经济合同失效。典型的表现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企业间“三角债”现象严重,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过高,导致经济信用严重梗阻,社会经济无法正常运行。还有当国家为帮助企业发展而实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宣布减免部分企业债务,实行拨改贷或债转股等措施后,许多企业争相挤船,改革初衷变成了摧毁信用堤坝的蚁穴,成了规避债务的逃债方式,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链条断裂。作为社会信用的个人部分,信用观念、契约意识淡薄,相互之间的商业行为产生许多经济纠纷,失信于人的事情屡见不鲜。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所有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不同程度履行的不到70%,有的地区不到20%;每年所有订立的合同(不仅是企业间)约40亿份,履约率只有50%多一点。从全国看,由于企业间不讲信用,互相拖欠货物构成连环债链的资金总额已达3000~4000多亿元,约占全国流动资金的20%。作为国家融资主渠道的银行,由于借钱不还而形成逃债、滞债、死债的高达数千亿元之多。

二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形成了“坏车市场模型”(或称“二手车市场模型”、“柠檬市场”——是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提出的因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造成的一市场失灵的造假经济现象。“柠檬”在英语中是“次品”的俗称,与优品“李子”相对应),导致市场失灵。“坏车”进入市场,由于造假者与消费者对好车坏车情况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价格预期导致好车卖不掉,干扰了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扭曲了市场正常的机制。市场正常的机制应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由于“坏车市场模型”的影响,好车厂家为了适应这被搅乱了的市场,只好降低成本降低质量(亦生产坏车)。从而出现了劣质商品淘汰优质产品(“坏车挤垮好车”“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即导致劣胜优汰。大批名优企业和广大的消费者深受其害,缺乏安全感。

三是权力不正常地渗入经济活动之中。目前我国的“寻租”现象正严重地干扰破坏着经济秩序(寻租理论为现代西方国际经济学一提法:即行政垄断性权力取得非生产性的超额利润之现象)。还有如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行业垄断”、“价格同盟”、“融资欺诈”、“包装上市圈钱”、“股市暗箱操作”、“虚假报表”、“坐庄现象”、“黑幕基金”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这些无视公平有序竞争权利和契约意识的失信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特别造成资本市场的混乱和萎缩,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股民的利益,动摇了广大民众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消费预期和投资热情,阻碍和干扰了各类市场(特别是各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生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是信用风险防范手段缺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与我国信用缺失的惩罚机制,特别是信用信息传递、披露机制不健全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信用监控及评价机构,对第一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传播,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业信用信息困难。这种“信息不通”、“信息不对称”给失信者以可乘之机,便于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被查处之后仍能易地“重操旧业”。或毫不畏惧、毫无愧意地就在原地与新的契约对象、新的消费者进行不对等的一次性博弈。虽然近两年来,中央及国务院一些部委及社会组织(包括各地方)围绕诚信开展了许多工作,一些信用体系的雏形正在建立,但在运作方式和信息掌握及传递等方面仍很不完善和健全。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因诚信方面缺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5855亿元,其中逃废债务造成直接损失1800亿元,合同欺诈造成直接损失55亿元,假冒伪劣造成直接损失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所增加的财务费用2000亿元。这还只是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将远远大于直接损失。如因失信所造成的影响外商投资信心、合作意向,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和欲望,增加企业与社会的交易成本,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等等。另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来,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有关部门曾统计过283家名优企业填写的问卷数据,这283家企业有16类650多个品种的名优产品被仿冒,制假企业遍及490个县市。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假冒产品侵害的企业进行的调查,其中有23家被假冒的产品的销售额占其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有11家超过100%,受侵害最严重的一家被假冒的产品销售额是其真品的568%。

二、如何重建信用

可喜的是,现在不管是我国政府部门还是专家学者,不管是企业法人还是广大自然人都形成共识: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因为信用问题已成了制约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瓶颈。不少人和部门提出建议或正在具体实施,这包括培养观念,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健全法制,建立社会信用评估、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及信息披露传递网络等等。我认为这些努力都是可取的。但不管采取什么具体的综合的方式,其关键点或根本点是要把产权、法律、道德三方面作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首先一定要基于这三方面考虑,缺一不可。

1. 产权是信用的基础。我同意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的观点,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不少企业不讲信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楚,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作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决策者作的任何一个决策,对其未来的后果都不承担责任,也无大的收益,没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或无法预期自己能否分享企业未来的收益(因常调动),那么他肯定只追求或更注重追求眼前利益,不会很注重企业诚信。因为诚信恰恰注重的是长远的利益和重复的博弈,而失信又恰恰是以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只注重一次性博弈(即搞一锤子买卖),而不注重重复博弈。为什么不少民营企业也不讲诚信呢?前不久青岛曝光的3200多家失信企业中有2700多家是民营企业。固然原因很多:有因惩戒机制不全,信息传递不畅造成的侥幸心理,“不失信白不失信”的缺乏自律的攀比心理等等。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和深层次的心理诱因就是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缺乏可靠的保障,私有财产并不安全和稳定,没有吃上定心丸。孟子说过:“无恒产者无恒心”。引申开来,“无恒心者无信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现象,无主橘子树上的橘子,除非生在人烟稀少的原始森林,否则永远不可能完全成熟。因未等成熟,人们已把它摘光了。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作为经济人的“搭便车”现象,所以才会有亚里斯多德所讲的公共的东西(指产权模糊的那种)最少得到关怀,也就是哈丁所讲的“公共事务的悲剧”(亦即“公地的悲剧”)。如果产权制度不能根本解决,企业诚信问题将可能成为毁坏我国市场经济一切成就的罪魁祸首。因为市场经济有着对交易自由权和财产保护权的最为强烈的要求。为此就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有关权利规范和保护的体系,包括明确公共财产所有权、管理权;同时,要对公民财产权给予更多、更为明确的法律保护。近几年来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修宪,建议把“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我国宪法。我认为尽管宪法中已有七、八处写到私产权,但更加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修宪的趋势,至于写不写入“神圣”这类定语、形容词无关紧要。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几轮承包改革以来,有成功的,有失败的。凡政策稳定、农民安心致富,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就发展得好;凡政策不稳,三年两载变化,农民就人心惶惶,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不少地方漫山遍岭的未成材的承包林木被承包者自己砍掉,为什么?怕政策变化。还是那句话:“无恒产者无恒心”哪!因此,产权(包括个人财产权)是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最基础性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对所有权、债权、期权、契约等所作的界定和规范,也包括各种权利转让和流通制度的规定以及这些制度中对权利和权利行使收益的保护。

2. 法律制度是信用的保障。信用需要法律的保障。我们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让不遵守诚信原则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更高的代价。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相关责任人,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对于假冒伪劣行为要重拳打击。假冒伪劣是恶性的信用缺失行为,实际上它是一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观。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远远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一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那么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一是要打防结合。要在打防结合方面多想实招: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相对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打与扶,堵与疏相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热衷于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谋利致富,以相对增加造假者的机会成本;第三则是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这是最关键的。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并监禁2年;美国对这方面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项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额达500万美元,监禁20年。2000年9月我国实施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强了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是与其他国家(包括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相比,制裁力度仍是不够。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售假失信者的处罚只是双倍赔偿,太轻。这类法的立法出发点应该是注重惩罚性而不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惩罚应达到事前遏制假冒伪劣生产者的生产销售动机,而不能满足于仅对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因为它的危害不仅仅是直接对消费者,破坏了消费环境,同时也损害了名优生产企业和产品,破坏了生产环境,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正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信用道德基础。而且即使这种制假售假行为被抓,也往往只是他无数次成功制假售假中的一次。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规定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使信用体系缺乏法律保障。因此,一定要加大立法及执法力度,以保障信用体系能正常建立。

3. 切合“人的本能”实际的道德水准是信用的支撑点。产权制度的设计确立,法律制度的制定离不开我们对“公民”整体品质、道德水准的正确判断,因为这些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都需要人们有积极性去维护它、遵守它。我们对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的判断和定位是基于对“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也就是说一般公民的道德基础就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有这样定位,保障信用体系的法则才有实效。

市场经济鼓励人们致富(追求私利),当然这种私利的取得不能以他人或社会受损为前提,而只能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得以实现,也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也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通过重新改变资源配置,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在其他人利益不减少的状况下得以增加,从而使社会总效率得到提高,这即为“帕累托改进”。待这种状况达到临界点时,就是“帕累托最优”)。我想引用一个大家都熟悉的王海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当然,王海也只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概念,只指他当初“知假买假”,然后依法索赔的行为,不包括现在王海的一切行为。更确切地讲,我指的“王海”是一个群体、一种行为的代名词。有不少人认为:王海打假唤起了中国消费者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功不可没。他尤其向我国的司法界提出了是依法办事,还是依传统的道德办事的问题。知假买假不符合传统道德,但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依法索赔对打击造假者亦即信用缺失者是有利的。而许多人对王海嗤之以鼻,是因为认为他动机不纯,“重利”。如果他义务打假,学雷锋(比如说像另一个义务打假的郭振清)则值得推崇。我认为这是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道德观念的极端表现,这是一种虚空的不切合这个时代大多数人的道德观。一个时代的道德标准实际上离不开对行为的客观效果的判断,离不开是否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利益这一判断尺度。

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是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调剂。亚当·斯密曾在他的《国富论》中论述道:“一般说来,单个的个人实际上既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为增进了多少公共利益。都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的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为有效。”亚当·斯密认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协调的秩序,能够把个人天然的、几乎是与生俱来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转化为社会的利益。恩格斯也说过“人们通过每一个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也明确说过:“就人类绝大多数而言,利益是指导原则。”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作为“经济人”的王海的动机“只讲义不讲利”,只要他合法,他的追求是合乎一个“经济人”的道德水准的。孔子说过,“邦无道,富且贵焉,耻矣。邦有道,贫且贱焉,耻矣。”在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下,逐利致富,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目标之一。“以人为本”,首先就得理解和肯定并保护人的追求利益的本能。20世纪80年代末发生的“蛇口风波”——即有人在一次与蛇口青年恳谈对话中说到来深圳打工做事的人中许多是来“淘金”的,而不是来奉献、来建设深圳的。这引起了众多与会恳谈的青年人的反感和争论,全国各媒体都展开了讨论。其实我认为这些“演讲者”还低估了“淘金者”的数量(不是“许多”而是“绝大多数”)。换个角度说,他们高估或过高期待了青年的整体道德水准。问题的实质就在于他们的这种判断和结论没有真正理解绝大多数人的道德基准——而这又恰恰是最自然、最本能、最真实也是最持久、最合乎人性的道德观。正是一大批持有这种道德观的人(主要是年轻人)托起了深圳,创造了深圳速度,谱写了让广大中国人自豪和骄傲的经济建设奇迹。他们的行为用亚当·斯密和恩格斯的话来诠释再恰当不过了。

其实一直以来我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儒家学说的“义利观”。在我们的印象中,孔子以及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是重义轻利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是,儒家这种传统道德中的义利观,是大意义上的义利观,而且是正视人们的义利本能的。孔子、孟子的“义”、“利”观亦如此:“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荀子·大略》)。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律:如谁将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出来,回国后可到国库报销。有一士大夫到国外,花钱赎了好些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并不到国库报账,以显示自己追求“义”的决心与真诚及品格的高尚(也许并不想刻意显示而是自觉)。孔子知道此事后批评了这种行为。其理由是,这种行为从客观上将阻碍更多的已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被解救出来。因为,当别人同样遇到此事时,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垫钱赎人回国不报账,则自己利益受损;如报账,则会显得品格不高尚。于是许多人就会装作没见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其结果,法律则会成为废纸。孔子认为:“义”与“利”并非针锋相对,“大义”的实现很多是通过“小义”的被放弃来完成的,有时个人的“仁义”行为可能引发与社会目标相反的结果,而“义利”相容反而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因此,我同意张维迎教授的说法,消费者的购假索赔,就是这种“义”与“利”的相容。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是诚实守信。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靠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我们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有建立起来良好的道德,建立起来良好的商业信用,关键就是缺少这种对公民作为经济人的“利益本能”的道德水准的正确认识,缺少这种“以人为本”的能鼓励人们理直气壮地保护、实现自己利益的机制,也即王海所能使用的这种机制。特别是缺少诞生、健全这种机制、法制的人文、心理氛围。(据参与起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家说,当初确定第49条即购假获双倍赔偿,就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我认为:法律就是试图通过这样一种价值衡量和利益机制,让社会力量发生作用,让政府与消费者结合起来,共同规范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培植正常的商业信用,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消费环境。但即使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条,还会被人以“动机不纯”、以“假冒消费者”的质疑来设置障碍。) 而这种基于“经济人”的公民道德恰恰又是以人为本的在法制框架内运行的最基本、最广泛也是推动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最有效的道德,这是建立社会主义信用制度必不可少的支撑点。

总之,我们要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合乎现代社会公民实际水准的道德为支撑点。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无序竞争、信用缺失行为和现象,才能真正保证促进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李迎丰 2004年8月

来源:那片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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